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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0:1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 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7. 释义

  7.1工伤保险指国务院令第 375 号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并认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的工伤保险。

  7.2工伤指被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7.3 当地 指投保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在地。

  7.4 既往工伤 指在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发生的工伤。

  7.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6 未满期净保险 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该被保险人名下

  费 的保险费×(1-25% )×(1-n/m),其中,m 指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 的月数(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n 指从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 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月数(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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