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0:1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见 7.2)致残,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 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 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 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 2.2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v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3.2保险事故通知6.3被保险人变动

  1.1合同构成3.3保险金申请6.4合同内容变更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3.4保险金给付6.5联系方式变更

  1.3投保条件3.5诉讼时效6.6争议处理

  2. 提供的保障4. 保险费的交纳7.释义

  2.1保险金额4.1保险费的交纳7.1工伤保险

  2.2保险期间5. 合同解除7.2工伤

  2.3保险责任5.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3当地

  2.4责任免除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4既往工伤

  3. 保险金的申请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5有效身份证件

  3.1受益人6.2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6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 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条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已参加工伤保险(见 7.1)的投保单位的人员,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名单附于本合同中。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