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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0:1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见 7.2)致残,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当 地(见 7.3)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 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伤医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 疗保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 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一次性伤残就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 业保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 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1. 被保险人的既往工伤(见 7.4)。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

  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5);

  (3) 被保险人工伤事故申报表(本资料可为复印件);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认定书;

  (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待遇偿付核定书;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