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8 09:0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航空意外 交通意外 意外身故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 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1 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 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