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8 09:0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 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该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知悉的书面证明。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 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终 止。若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理赔,本合同的保险费不作变更;若该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16 。
16 未满期净保费:指净保费×(1-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经过的月数/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
缴费周期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七十五以下 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公司解除合同,将向投保人发出解除 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于通知发出后第三十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合同终止前 撤回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7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 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的, 本公司的保险费不作变更。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的,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 期净保费。
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13612
净保费是指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后的余额。净保
费为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金额的60%。
17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