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8 09:0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 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
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
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 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一百八十���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 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 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 路线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 车和轮船,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及出租车除外。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3、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5 ;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9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0、跳伞、攀岩运动11 、探险活动12、武术比赛13、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14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