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5 09:1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4.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3.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5.4);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 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3.3
附件 7-3
5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5.4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 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如
因病情紧急,未能在以上医院就医,务必在 3日内转入。
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
5.3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伤害的客观事
件。
意外伤害
5.2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5.1
释义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
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投保人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 式,需与本公司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 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 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4.6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终
止
4.5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
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事故鉴定
4.4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提
供给本公司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 的相关信息。 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投保信息变更
4.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2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件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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