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5 09:1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范围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
保险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 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 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 7-3
3
保险事故通知
3.2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Z
(5)
(4)
(3)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 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病历费;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购置移植器官 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康复治疗、健康体检、疗养、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 引产)等费用;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 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1)
(2)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 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
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 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 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 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 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
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5.2)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5.3) 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50元的部分按 90%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责任
2.3
附件 7-3
4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