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2 11:3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
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
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如果您选择3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4%。
如果您选择5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6%。
如果您选择10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8%。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
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交费期限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主合同
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7.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
班机期间(见释义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
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 倍
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
探险活动
非处方药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极短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住院 每次住院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3.1
3.2
3.3
3.4
3.5
周岁
意外伤害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10
6.11
6.
投保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保险责任的终止
2.1
2.2
2.3
2.4
2.5
2.6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信息变更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其他事项
5.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职业或工种变更
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15-3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保险期间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每
份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为 10元/天。
保险金额
2.2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 6.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4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