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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2 11:3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与生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 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 15-3

  3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5);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 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

  (8)

  (5)

  (6)

  (7)

  (3)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 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1)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2)、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3)不在此限;

  (1)

  (2)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5)进行住院(见 释义 6.6)治疗,对每次住院(见释义 6.7)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 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90天为限,

  且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住院治疗,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住院定额给付医 疗保险金

  2.4

  附件 15-3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时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我们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 释义 6.16)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