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手术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0)
2014-09-12 10:3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手术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0)
适用年龄: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医疗意外身故 手术并发症身故
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见7.3)伤害而导致的手术过程中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引起手术并发症(见 7.4),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所花费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保 险单所载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医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 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金额以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国华手术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0)条款
(国华寿发[2009]122号,2009年 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45
日。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交清保险费后,自被保险人
(患者)进入手术室时起,至医嘱单注明出院时间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年满 70周岁(见 7.1)(含 70周岁)以下,在医疗机构(见 7.2)接受手
术治疗的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见 7.3)伤害而导致的手
术过程中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引起手术并发症(见
7.4),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在
保险期间内所花费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保 险单所载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医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
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金额以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 7.5)、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