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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手术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0)

2014-09-12 10:3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需于投保时一

  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y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7.10)。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6.3 年龄错误 ���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

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 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 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