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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1:4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见释义6.5)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见释义6.7)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8)乘以日住院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指.投.保.人.,.“.本. 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您有退保的权利。..。..。..。..。..。..。..。..。..。..。..。..。..。..。..。..。..。..。..。..。...1.4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日住院津贴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3.2续保

  3.3职业或工种变更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效力终止

  5.4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医院

  6.6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构

  6.7住院

  6.8 实际住院天数

  6.9毒品

  6.10酒后驾驶

  6.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2无有效行驶证

  6.13潜水

  6.14攀岩

  6.15探险活动

  6.16武术比赛

  6.17非处方药

  6.18未满期净保险费

  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 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 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 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

  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 的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期保险费,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