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1:4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险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 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日住院津贴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津贴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自本公司自 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 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在医院(见释义6.5)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
6.6)接受住院(见释义6.7)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
6.8)乘以日住院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 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2)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3)、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4)、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5)、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6.16)、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6.17)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w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 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续保 如在本附加险合同届满前30日前本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 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 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 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超过本公司投保年龄规定的上限;
(2)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本公司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会在本附加 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3.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 司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
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6.18)。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本公司认定可以 继续承保的,本公司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您补交按照本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 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 未依本条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 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