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1:4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 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 费用清单;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件等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附加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 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
5.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4 适用主险合同条
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争议处理。
z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比 例表”中所列交费方式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