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职业伤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09:0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职业伤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1)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2)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国家之后修订和颁布的相类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残疾程度,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值于鉴定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表一》中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本合同保险金额,并以该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残疾当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投保单所载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友邦职业伤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终止/转移申请书(如有)、批注及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友邦职业伤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2)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国家之后修订和颁布的相类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残疾程度,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值于鉴定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表一》中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本合同保险金额,并以该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残疾当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投保单所载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