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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职业伤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09:0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保险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五)中的员工,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候期的员工,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员工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2) 新员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候期(释义十六)的员工,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员工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3) 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员工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员工处理。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员工提供可保证明且须经本公司同意后获得被保资格。

  (4) 任何上述(1)、(2)及(3)项规定所提及的员工,若因休假(释义十七)、非正常状况(释义十八)或任何其他事故而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释义十九),则该员工须延迟至其恢复正常工作的第一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员工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日数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员工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员工若要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后加入本合同,则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员工自费提供最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员工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2)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3)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将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4) 被保险人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其被保资格将丧失。但若被保险人因暂时性非正常工作,在投保人同意并继续为其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被保资格仍可继续保留六个月;六个月后,若该被保险人仍未恢复正常工作(但不包括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