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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2007)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3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一、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约定。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违反前述约定做出许诺或承诺的,该许诺或承诺对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产生约束力。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前述约定,给本公司及救援机构造成损失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6.3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合同效力终止。

  6.4法律适用一切产生于本附加合同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事发地和住院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

  6.5争议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6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释义

  7.1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

  7.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3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不包括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7.4授权的救援机构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于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7.5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①拥有合法经营执照;②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③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④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7.6急救费用包括急救车费、担架费以及急救时为挽救被保险人生命而发生的必须的医疗费。

  7.7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

  7.8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n/m),其中,n指本附加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m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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