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2007)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3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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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6.3 合同效力终止
6.4 法律适用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中国境外
7.2 意外伤害
7.3 急性病
7.4 授权的救援机构
7.5 医院
7.6 急救费用
7.7 中国境内
7.8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2007)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2007)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且年龄在2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对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所;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出国旅行的目的地为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投保时,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约定执行。
四、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本附加合同并获本公司承保,本公司承保以签发电子保险单为准。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电子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国境外(见7.1)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7.2)或突发急性病(见7.3),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见7.4)(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援助热线电话服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拨打24小时中文救助热线电话向救援机构请求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救援电话号码于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紧急门诊责任(1)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医疗门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的门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