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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2007)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3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4.被保险人在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或不能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住院、治疗、被转运或被救护;

  5.被保险人失踪,或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非法运输行为;

  6.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7.因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发生住院或治疗,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流产、分娩导致的住院或治疗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三、对下列任一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1.外国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发生的一切费用;

  2.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3.搜寻和营救被保险人行动造成的费用;

  4.被保险人一般性身体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5.被保险人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手术的费用;

  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的费用;

  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住院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9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四、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1.在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2.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非因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原因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延误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3.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事发地或住院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4.由于事发地或住院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事故通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但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本公司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2保险金申请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请您或被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向我们索赔,我们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我们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授权医生决定,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3.3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8)。但对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以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