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信诚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投保单位的协议
1.1 合同的种类
《信诚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公司(见 5.1 条)与投保单位(见 5.2条)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主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其它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本合同,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
1.2 投保资格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见 5.3 条)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子女投保。
1.3团体保险合同的构成
团体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名册)、合同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团体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是团体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与团体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有规定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以团体保险合同为准。
1.4 保险计划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如果有)的保险金额组合方式由投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组成保险计划,并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将其逐一载明。同一团体保险合同可包含若干保险计划,每一保险计划包含一个主合同及若干附加合同(如果有)。 单位所属成员依投保标准,由投保单位申请投保保险计划,并在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批单后加入保险计划成为被保险人。
1.5 被保险人人数 被保险人须 5 人(含)以上,团体保险合同始得成立。 团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5 人,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1.6团体保险合同的生效
投保单位向本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自本公司收到相应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团体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公司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团体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1.7团体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首期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团体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
1.8犹豫期 投保单位收到团体保险合同后,本公司给予投保单位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投保单位在此期间浏览团体保险合同。 投保单位确定此团体保险合同与投保单位的需求不相符,投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