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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况发生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1) 投保单位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2) 主被保险人从投保单位离职;

  (3) 主被保险人与眷属被保险人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时,本合同眷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团体保险合同终止;

  (5) 被保险人身故;

  (6) 本公司已经给付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累计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眷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自动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请投保单位、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5.16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7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单位与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8 身体检查与验尸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9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团体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0 特别约定 如本公司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团体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本公司 5.1 本合同中指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2 投保单位 本合同中指非为购买团体保险而组成的合法团体。投保单位可以是公司、机关、学校、

  协会、社团及其它团体等。

  5.3 被保险人 包括主被保险人和眷属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成为被保险人的人。眷属被保险人为投保单位在职人员的配偶与子女,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成为被保险人的人。 在投保及发生保险事故时,主被保险人、眷属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均需符合本条的规定。

  5.4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5.5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以及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限坐 5 人的出租小汽车。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属不符合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5.6 意外伤害事故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5.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5.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