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丧葬费
2.3.1 意外身故 及伤残给 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 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 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 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 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 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 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 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3.2 急性病身 故给付条 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 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3 丧葬费用 给付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居住地50公里以外旅行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2.3.1、 2.3.2保险责任而身故的,被保险人遗体处理、遗体转运回国或在当地安葬的费用,本 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 丧葬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
2.3.4 医疗给付 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可选责任,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且自遭受该 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 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所支出的、符 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免赔额后, 在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在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 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 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 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90日。
(4)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 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 用,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 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9-1
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
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