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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90日。

  (4)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

  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

  用,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

  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或自��(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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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前所患有的既往疾病;

  (15)被保险人作为劳务人员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

  (16)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5 特殊旅行

  活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合同2.4第9款所指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应于投保时

  书面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

  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按本合同2.3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

  的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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