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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满2周岁至70周岁。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生效日以保险凭证

  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

  止。保险期间以保险凭证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

  及伤残给

  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

  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

  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

  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

  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

  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

  9-2

  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

  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3.2 急性病身

  故给付条

  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

  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3 丧葬费用

  给付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居住地50公里以外旅行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2.3.1、

  2.3.2保险责任而身故的,被保险人遗体处理、遗体转运回国或在当地安葬的费用,本

  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

  丧葬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

  2.3.4 医疗给付

  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可选责任,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且自遭受该

  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

  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用: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所支出的、符

  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免赔额后,

  在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在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

  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

  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

在保险期间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