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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48: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交通意外两倍给付 航空意外三倍给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7岁 180.00元 1年

航空意外三倍给付3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交通意外两倍给付2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