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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48: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在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我们视为申请续保本附加险,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

  主险合同交费结束或效力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