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2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投保单位没有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与性别误告 4.2 投保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5.15 条)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投保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或解 除团体保险合同。
(2) 投保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单位补缴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单位尚未补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 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单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因 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团体 保险合同的解除
4.3 投保单位在订立、变更团体保险合同时,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 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或解除团体保险合同。
投保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取消前或团体保险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投保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该被保 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取消前或团体保险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及其它应缴而未缴费用后,将未到期保险费退还 给投保单位。
变更通讯方式 4.4 团体保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投保单 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单位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所知的最后 通讯方式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单位。
本合同效力的终 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1) 投保单位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2) 主被保险人从投保单位离职;
(3) 主被保险人与眷属被保险人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时,本合同眷属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团体保险合同终止;
(5) 被保险人身故;
(6) 本公司已经给付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时。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眷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自动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投保单位、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 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5.16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 日为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单位 与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
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因履行团体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本公司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团体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