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2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划成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人数 1.5 被保险人须5人(含)以上,团体保险合同始得成立。 团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人数低于5人,本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团体保险合同的 生效
1.6 投保单位向本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自本公司收到相应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团体 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公司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团体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团体保险合同责 任的开始
1.7 本公司对首期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团体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对新增的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
犹豫期 1.8 投保单位收到团体保险合同后,本公司给予投保单位10日的犹豫期,以便投保单位 在此期间浏览团体保险合同。
投保单位确定此团体保险合同与投保单位的需求不相符,投保单位需要填写“团体保 险撤销合同申请书”,连同团体保险合同及所有团体保险费发票原件,在团体保险合 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指定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本公司,即可撤销该团体保 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自投保单位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本公司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投保单位所缴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 1.9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如果有)的单位保险费计算基准(以下简称保险费率),投保单 位与本公司双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达成协议。
(1) 表定费率:以各被保险人加入保险计划时的年龄、性别及职业等级等为计算基
础。
(2) 平均费率:依签订团体保险合同之时投保单位的整体状况(包括:人数、年龄 分布、性别分布、行业、工作性质、欲投保内容、保险金额分布、过去理赔状 况说明等),由本公司核算出的单一保险费率。
保险费 1.10 被保险人整期保险费的计算以保险费率乘以保额单位乘以缴费期间系数。 被保险人非整期保险费的计算以其当期整期保险费乘以承保天数除以当期天数。 投保单位应缴的保险费为每个被保险人当期应缴保险费(含整期及非整期)的总和。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与退还皆以本公司与投保单位为往来对象。
2身故保障、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和双倍赔偿给付利益
保险期间2.1本公司对首期投保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以
下简称保险期间) 从团体 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变更保险计划之日或者缴费期满之日或者团体保险 合同终止之日的24时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本公司对新增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从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变 更保险计划之日或者缴费期满之日或者团体保险合同终止之日的 24时终止,以较早 到达者为准。
保险金额 2.2 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以保险计划内记
载的金额为准。
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本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身 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责任 2.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5.4 条),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 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 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3) 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为扣除此二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 的余额。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 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 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 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在本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