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2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① 团体保险理赔申请;
② 主被保险人的在职证明文件;
③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者为眷
属被保险人,须同时提供与主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④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⑤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⑥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将在收到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次
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并在核定后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本公 司的情况除外。
残疾鉴定 2.7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理赔后 2.8 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被保险人的 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3投保单位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投保单位缴纳保3.1投保单位应当按照团体保险合同已载
险费的义务
明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缴纳保险费。
如投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的缴费方式不是按月缴付,本公司将在团体保险合同保险费 应缴日之前向投保单位寄送团体保险续期保险费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缴费期限。
但不论投保单位是否收到此通知书,投保单位仍应在保险费应缴日前缴付保险费。 投保单位于缴费日前未支付当期应缴保费,团体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增加保险计划 3.2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申请新增保险计划,经本公司同意后生效。
增加被保险人 3.3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依与本公司议定的投保标准,申请增加单位所 属成员及主被保险人的眷属加入团体保险合同。增加的单位所属成员或主被保险人的 眷属自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批单后加入保险计划成为被保险人。
新增被保险人加入保险计划,本公司收取非整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保险计 划变更
3.4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依双方议定的投保标准,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 保险计划,该变更保险计划在本公司书面同意并签发保险批单当日的24时开始生效。
变更保险计划前后的保费差额,根据结算结果退还或加收保险费。 变更前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在保险计划变更生效时终止。 变更后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从保险计划变更生效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缴费期满日或团
体保险合同终止日的24时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减少被保险人 3.5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在指定日期减少被保险人,如 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日期。 本公司把指定日期记载在保险批单上。
本公司将结算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扣除其它应缴而未缴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 还给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至指定日期的24时终止。
终止团体保险合 同3.6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书面通知本公司于指定日期终止团体保险合 同,如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 日期。
本公司以所有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的75%结算,扣除其它应缴而未缴费用后,将剩 余保险费退还给投保单位。
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至指定日期的24时终止,团体保险合同的效力至指定日期 的24时终止。
4 基本条款
职业变更的处理 4.1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职务时,投保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的 职业分类,本公司自收到投保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减低,本公司退还保险费差额;
(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加收保险费差额;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将计算未到期保险费退还,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