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3:4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 5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 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综合 A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已参加当地(详见释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的投保人员工,必须全部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的其他员工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 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本合同所述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费用限额、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大额门 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按当地现行有效的《××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执行。
本合同所述的赔付比例、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门急诊起付标准、门急诊费用限额、 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2.2.1 基 本部分保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 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详见释义)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