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0:4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2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而致身故或残疾的,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
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
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见 7.4)、醉酒(见 7.5)、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7.6)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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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见 7.11)、助动交通工具(见 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