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0:4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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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
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内,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
续保时起适用。
6.3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
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
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未依
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