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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E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43: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接到变更 通知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 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实付 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补交 未满期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 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 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扣除手续费后,按其 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变动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

  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

  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 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 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若被保险人少于5人或参保比例不足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 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 除合

  同的手续及 风 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