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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E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43: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 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合 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 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 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