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C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1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C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残疾
一、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因公务外出登上离开单位所在地的 交通工具开始,至被保险人公务结束并离开返回单位所在地的交通 工具时止,对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 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 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 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 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航空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公务外出而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 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 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1.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则航空 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 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 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航空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 应项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航空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航空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 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 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残疾保 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与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 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 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与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其航空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