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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C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1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章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因公务外出登上离开单位所在地的

  交通工具开始,至被保险人公务结束并离开返回单位所在地的交通

  工具时止,对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 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 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 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

  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