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C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1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十、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 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 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 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 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 年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