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宏安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4:4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残疾利益和全残额外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本公司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中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保险合同;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

  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 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 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 曰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 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最近一期已缴但未到期的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最近一期已缴但未到期的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最近 一期已缴但未到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 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 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可以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缴但未到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