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4:4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释义七】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⑶ 义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阻―、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二】、探险活动⑶” 三】、武术比赛【歡十刚、摔跤比赛、特技表演【歡十五】、赛马、赛车等髙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 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⑶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缴但未到期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 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缴但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 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日⑶义义十六】、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 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
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若本公 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 满,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 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 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缴纳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