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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4:06: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

  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

  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 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 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及附加合 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的

  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简

  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时起,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 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