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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4:06: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外伤害保合同(以简称本附合同)依合同投保的 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由所载的款、保险、投保单及有关的明、批注 它约定书主合同的成中与本加合同相的部分构。凡本附 同条款未规定的内,适用主同条款。主合同条与本附加同 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本附加合的文件正需留本公存档,则复印件或 影像印刷亦视为本加合同的成部分,效力与正相同;若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条款依法照通常理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有两种以

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AI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

 

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故意隐瞒实,不履如实告知务,或者重大过失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我们本附加合订立时已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的或自我

道有解除由之日起过三十日有解除本加合同,我们不再

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务,我们于本附加同解除前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因重大过未履行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的发生有

影响的,们对于本加合同解前发生的险事故,承担给付

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在续保时如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提出知,则延

保前最后一次的告知内容。

若本附加同持续续并有效满年后,本加合同承的同一被

人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再依据本规定解除本附加合同。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 险责任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 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 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 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时开始。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2、被保险人身故或达附表二第一级任一项的残疾程度;

  3、同一保单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 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时;

  5、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未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