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3:3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如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附录〖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团体[1]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被保险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保险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作为本保险附属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但应取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2]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如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附录〖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八。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