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3:3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被保险人清单中约定的变动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任自被保险人清单中约定的变动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经过保险费[21]。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经过净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八条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2.投保人证明文件;
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