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9-01 12:2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 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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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经
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 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 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交通意外保 险金额及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利益给付条件和方式额外给付交通意外死亡或残疾利 益给付。
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醉酒(见 7.5)、斗殴(见 7.6)、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7.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7.8);(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0)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7.11)的机动车(见 7.12)、助动交通工具(见 7.13);(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4)、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见 7.15)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见 7.16)、探险(见 7.17)、特技(见 7.18)、 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7.19)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 告或认定为准);(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2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2.4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5 未成年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利益给付限制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