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9 10:1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0岁-20岁 | 1588.00元 | 趸交 |
疾病身故或残疾1.6万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200.0万 意外身故或伤残20.0万 满期返还1.6万 特定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100.0万 |
30年 |
40岁-40岁 | 2060.00元 | 20年 |
疾病身故或残疾4.5万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200.0万 意外身故或伤残20.0万 满期返还4.5万 特定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100.0万 |
3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乘以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2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8至65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