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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9 10:1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金额乘以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为基础,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