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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8 10:2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因身故、残疾或烧伤给付累计达保险金额时; (2)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续保; (3)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 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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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制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风险程度变化的告知及 如果被保险人移民到另一国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我 处理 们,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新的迁居地的风险标准调整保险费或

  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能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了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 10 天内书面通 知我们。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风险性降低时,我们将自接 到通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起,按照新的风险程度计收保险费。如 果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风险性增加时,您可以经我们同意支付 额外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我们于接到通知后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 6.1 作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 生了保险事故,我们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降低时, 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给付保险金; 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增加时, 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乘以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率给付保险金;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 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9 释义

  9.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

  9.2 意外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 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烧伤面积的计算 均以临床上通��的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9.3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 住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 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 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9.4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

  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9.5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

  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9.6 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最 后 一 期 已 付

  6

  æ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ö

  保险费´(1 - 35%)´ç1-÷,经过

  ç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èø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