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8 08:5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经医院确诊须在医院 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日数 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该被保险人 的投保份数。 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 住院,本公司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 日数以 180 日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给付的住院津贴 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对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 其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应累计到该住院开始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
致,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批单和其它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或以上,且不少于 5 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经医院确诊须
在医院 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日数 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该被保险人 的投保份数。 对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 住院,本公司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 日数以 180 日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给付
的住院津贴 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对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 其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应累计到该住院开始日
所在的保险单年度。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八、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
形、视 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等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 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
手 道、跆拳道、马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