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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08:5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知本公司。 职业变更时,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接到变更 通知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 在扣除手续费��,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

  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 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实

  付 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补交 未满期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 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

  给 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扣除手续费后,按其 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 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

  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

  注,或由投保 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 主合同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 附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附加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

  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

  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 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

  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

  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